绩溪县以加强“一把手”监督为突破口,强化制度建设,以制度约束、规范干部权力的使用,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。
推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。印发《党政正职“三个不直接分管”工作制度》,明确规定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财务、干部人事和工程项目工作,必须经集体研究,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具体分管,并把三个不直接分管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范围之内,优化各单位内部权力配置,使一把手的权力得到制衡。
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度。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“十六字”方针,积极探索新的工作运行机制,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具体制度,规范领导班子成员的决策分工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,做到坚持重大工作任务部署、干部人事任免、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。有效防止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,造成个人专横专断现象的出现。
严格执行党委(党组)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。印发《党委(党组)书记履行干部日常监督第一责任人职责暂行办法》,明确要求党委(党组)书记要自觉履行好干部日常监督第一责任人职责,切实加强对本地本单位的党员干部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,并将履职情况纳入评先评优、干部考核范围,督促书记认真履行职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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